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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监控失灵致侵权人“隐身” 法院: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6-08-07 18:52:28来源:大皖新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皖新闻讯 支付停车费将车辆停入停车场,本是为了换取安全、规范的停放保障,可不少车主却遭遇车辆被剐蹭无从追责的困境。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审结一起民事侵权类案件,明确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因外出办事,将车辆停入收费公共停车场。取车时一眼看见车辆右前部剐蹭受损,心生气愤当即报警。警方取证时发现事发区域监控故障,无录像佐证,肇事方难以锁定。为挽回车辆维修等损失,王某将停车场保安公司诉至法院。保安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损伤发生于停车场停放期间,且车辆系第三人损坏,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提交的车辆入场时间截图、受损照片及报警、调取监控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车辆系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安公司作为停车场实际管理人,对停放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义务。本案中,案涉车辆损伤虽由第三方造成,但该公司履职失职,车主无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安公司赔付完毕后,若后续查实并锁定侵权人,可依法向其追偿。

法官提示,停车场经营者应定期维护监控等安防设施,完善巡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否则,即便损害系第三人行为所致,管理方仍可能因自身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通讯员 章凤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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