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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法院判了 每日热闻

2023-06-14 15:17:16来源:湖北头条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一审闽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近日,该案二审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

2019年9月,闽侯陈伯以122.5元买下邻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转手卖给某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次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为不合格产品。


(资料图)

去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陈伯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但陈伯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当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催告并加处罚款5万元,并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陈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获利金额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办法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五万元”的决定处罚畸重。在一审中,闽侯法院裁定对相关行政处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市场上的芹菜(来源:新华社)

获利14元

共计被罚款10万元

据闽侯县政法委官方微信号“平安闽侯”披露:

2019年9月11日,家住闽侯的陈伯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老陈,今天的芹菜特别‘水灵’,要不要带一点,你拿去批发市场,保证马上就能出手。”王大姐爽朗地攀谈道。最后,陈伯花了122.5元买下这70斤芹菜。

随后,拉着70斤芹菜的陈伯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某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伯卖给商行的7.5斤芹菜。

隔天,该超市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毒死蜱是一种乳油制剂杀虫剂,属胆碱酯酶抑制剂,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2013年12月9日,当时的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2021年2月8日,陈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这下陈伯才知道自己“闯了祸”,一时间慌了神。

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陈伯整日坐立难安,“我真不知道那菜不合格啊,我愿意接受处罚,但就赚了14元,罚我5万元,我去哪赚这些个钱啊。”

一筹莫展的陈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督促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经催告,陈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如此“小过重罚”岂有说服力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老陈卖芹菜获利14元面临被罚10万元的局面,老陈无力履行,邻居也议论纷纷,感到这处罚太重了。

在市场监管方面看来,这是依法办事。据介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老陈第一次被罚五万元,算是在罚款的“下限”之列。

类似的“小过重罚”屡有报道,也屡屡引发争议,原因是涉案金额很少,收到的罚单却是惊人数字,而且,处罚又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社会的认知。“合法”却不“合情合理”,这样的处罚往往让人难以理解,也就欠缺应有的说服力。

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判决符合社会期待,可以说是主持了公道。为何要这样判,法院也说得很清楚了。这个判决是有据可依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同时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为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处罚也是为了对违法者进行教育。基于此,行政处罚法就规定了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老陈卖芹菜获利14元,违法行为轻微,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有立功表现,完全符合可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表明,“小过重罚”不可随意,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实际上,一些地方的职能管理部门也注重柔性执法,对首次违规且系轻微违法的行为不予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改正,这也是执法的应有之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极目新闻(评论员:徐汉雄)、平安闵侯、福州日报

编辑:刘思宇 黄琳

审核: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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