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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研读】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影响拆迁安置补偿 天天视点

2023-03-13 11:22:54来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的付女士是某村村民,在本村出生后长期居住生活在村内。在1980年结婚后户口迁入同村三组一直务农,并在2005年获得了三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6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付女士一家所居住的房屋最早于1990年开始建设并于1993年建成入住,付女士的丈夫在1994年申领了一套职工公有住房,最终在2014年卖给了其他人。

2017年11月天涯区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付女士一家也在该拆迁项目红线范围内。2018年付女士作为户主签订了征收拆迁的签约意向书,2019年天涯区政府分别同付女士的子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使付女士的子女获得了安置房补偿及大量货币补偿。天涯区政府作为拆迁方以付女士在村外有其他房屋为由不予认定属原籍村民,且以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认定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最终付女士只拿到了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付女士认为自己应当属于原籍村民,是本次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被安置补偿对象,故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补偿方案中原籍村民待遇获得补偿安置。

晏清律师说法:

一、付女士应被认定为原籍村民

《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第一类安置对象为原籍村民,并且明确原籍村民是指户籍在槟榔村委会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常驻人员及户籍在册子女。而村委会也开具了证明,证实付女士属于原籍村民。拆迁方以付女士在三亚市市区拥有过房屋为由认定不属于该村长住人员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二、城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影响拆迁安置补偿权利

《补偿安置方案》中将安置对象分为六类,包括原籍村民、转户村民、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外嫁女、外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情形人员。拆迁方将付女士认定为其他情形人员显然并不妥当,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原籍村民有权利获得一定面积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另外还享有对现有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根据安置对象分类这一规定,并不能得出在三亚市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原籍村民便不再享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回迁安置等补偿安置权利的结论。因此拆迁方有义务按照原籍村民的标准对付女士进行安置及补偿。

最高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2017年11月9日公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原籍村民的安置标准针对付女士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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