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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能不能申请另行审批宅基地?

2023-02-15 08:20:29来源:李凯季律师  


(资料图)

法律分析:由于目前还缺少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来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面临的问题,所以这种情况要依据当地具体的规定来解决。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又如,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也在第22条中规定,房屋拆迁后,需再建住宅的,由各区、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被拆迁户一户多宅且都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因此,在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时另行审批宅基地也可以成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当地相关规定允许,那么就可以申请另行批用宅基地。

虽然法律上允许另行审批宅基地,但这一想法具体能否得以实现,要看所在地区是否具备另行审批的条件。

法律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必须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一)房屋拆迁后,需再建住宅,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被拆迁户一户多宅并都被拆迁,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二)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及安置,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270平方米,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实施搬迁,按被搬迁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实施搬迁,按被搬迁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三)因项目建设需要对被搬迁户实行临时过渡安置,应支付给被搬迁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其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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