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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日讯!男孩在店铺前写作业书桌被收走 城管队员此举合法吗?

2023-02-14 17:13:22来源:刘京梅律师  

欺人太甚!2月11日,海南三亚,吉阳区一名九岁男孩在自家超市门口写寒假作业时,城管上前将桌椅收走。超市店主王女士称只是摆张桌子给孩子写作业,并没有乱摆乱放,而城管也没有提前告知要收桌子。

王女士表示,此前确实接到过“创文巩卫”的通知,但是她只是把桌子摆在了店铺的滴水线内,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而城管却在孩子写作业时没有讲话,直接就将孩子赶走,没收了桌椅。


(相关资料图)

随后,吉阳区城管工作人员回应称,哪怕是在屋檐下也算超出了店外,王女士已经构成超出店外经营,执法队员看见了肯定要直接整治收走。同时表示,王女士可以带上身份证到固定地点接受处理。

2月13日,吉阳区宣传部回应已核实情况,系该商户多次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并不存在暴力执法行为。

1、那么,孩子在自家店铺门口写作业违法吗?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同时规定了,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违反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只有占道经营行为,才会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孩子在自家店铺门口写作业,并不属于经营行为。因此,城管无权没收孩子做作业的桌椅。

2、没收、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此,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而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桌子和板凳实施扣押的前提,是违法经营,而且拒不改正。两个条件均具备,扣押才合法。

城管队员暂扣桌子的执法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具体到本案,执法人员仅仅是用手指了指,二话没说就搬走写作业的桌椅装车走人,显然不符合执法的程序。不仅是没有听取超市店主王女士的申辩,就连处罚理由及依据都没有告知王女士。

直接拿走老百姓的东西,连个条子也不打,甚至连个说法也不给,欺人太甚!城管队员此举已然违反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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